2007年10月25日 星期四

經濟部:自 有 品 牌 推 廣 海 外 市 場 貸 款 要 點


95年8月30日經貿字第09504604960號令發布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企業在國際上建立並推廣自有品牌,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業務由本部委任本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辦理。
三、 本要點貸款資金總額度為新臺幣300億元,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協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提撥專款支應或由承貸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四、 辦理貸款之金融機構如下:
(一) 本要點之貸款由銀行辦理核貸事宜。
(二) 貸款資金由中華郵政公司支應時,該公司有權核定承貸銀行。
五、 本要點所稱廠商,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並依貿易法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之公司。
申請廠商應財務健全,債信良好。
六、 本要點所稱自有品牌,指申請廠商所創立、使用並於我國及目標市場完成註冊之商標,或申請廠商所併購之國際品牌。
前項所稱併購國際品牌,包括併購該品牌之商標權或併購擁有該品牌商標權之企業體。
第一項所稱之併購,包括取得該商標之所有權或海外目標市場之使用權,或取得企業體之經營權或控制權。所稱之經營權,係指擁有該企業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所稱之控制權,係指擁有該企業股份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所擬推動之產品應符合目標市場之安全、衛生及其他有關規定。
七、 本要點之貸款應用於品牌推廣所需之廣告、設計、包裝、行銷委託、顧問諮詢、售後服務之設備投資及其他相關計畫之支出。
前項貸款不限以款項撥貸為之,得包含承貸銀行所認可之其他授信方式及幣別。
八、 每一計畫之貸款額度,視廠商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推廣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七十。但最近五年獲頒本部與品牌相關之獎項或獲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者,得提高至百分之八十。
前項之貸款資金來源屬經建會自中長期資金提撥之專款者,其貸款額度以新臺幣3億元為上限。
九、 廠商貸款期限視其財務狀況核定,最長不超過七年,含三年以內之寬限期。本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十、 依本要點辦理貸款之實際利率由承貸銀行與申貸廠商雙方自行議定之。
前項實際貸款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貸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
十一、本要點之貸款,不論申貸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均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相關規定,移請該基金提供信用保證,每一申貸廠商依本要點獲得之信用保證總額最高以新臺幣2億元為限。
十二、申貸廠商如已依規定如期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依前點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衍生之保證手續費將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按季向貿易局申請支付。
十三、廠商應先擬具自有品牌推廣計畫書向貿易局及承貸銀行提出申請。貿易局受理後應提交審查委員會審查,經核可者,再移請承貸銀行核貸。
廠商所提自有品牌推廣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符合本要點第五點資格之相關文件,文件應包含最近三年之財務報表。
(二) 符合本要點第六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 產品於該廣告地區之預計銷售數量與競爭概況等。
(四) 所運用廣告媒體之詳細說明,包括媒體名稱、發行地區、發行對象,及運用期間、次數、估計費用等。
(五) 品牌推廣所需之設計、包裝、行銷委託、顧問諮詢、售後服務之設備投資等相關計畫之說明。
(六) 符合第八點第一項得申貸百分之八十額度之證明文件。
(七) 符合第十二點已依規定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之繳納文件。
廠商如係第二次以上申請貸款時,對前次推廣計畫執行情形應加以說明並對已貸尚未清償金額加以申報,以利審查貸款額度。
貿易局受理申請後應將申請案先送請專業機構進行財務診斷;另就計畫書各項內容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得洽包括駐外單位在內之相關機關,確認計畫書所載內容後,再提交審查委員會審理。
前項計畫書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貿易局通知申貸廠商,並移請承貸銀行核貸。
十四、貿易局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負責本要點申請案之審查。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貿易局局長擔任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二) 本部工業局一人。
(三) 本部智慧財產局一人。
(四) 本部中小企業處一人。
(五) 貿易局業務單位主管一人。
(六)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一人。
(七)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一人。
(八)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一人。
(九) 中華民國自創品牌協會一人。
(十) 其他專家學者及一至三人。
審查委員會任務為審核申請案之准駁及貸款額度。
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承貸銀行及負責財務診斷之專業機構應派員列席;必要時得加邀申貸廠商出席說明案情。
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查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審查委員會秘書業務由貿易局負責。
十五、申貸廠商非經承貸銀行同意,不得變更貸款用途,如有違反約定者,承貸銀行得按一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利息,或收回全部貸款。
貿易局應依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第十八點第三款規定配合考核各項執行績效;承貸銀行及申貸廠商應善盡協助之責。
十六、經承貸銀行核准貸款之案件,申貸廠商應自核准日起三個月內按計畫執行並動用第一期款;逾期未動支者,以違約論,應解除其貸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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